蔡老板怒了:从自己公司拿点钱买房,竟要补缴100多万的税
蔡老板最近满肚子憋屈。他说,一想到要补缴100多万税收,就气得牙直痛。 蔡老板在泉州开了一家公司,由于经营有方,生意做得风生水起,赚了不少钱。
前几年,蔡老板想改善住房,但他自己的现金不够,便从自家公司拿了350万元。
公司会计自然不敢拒绝蔡老板,但也不能不做账,就把这笔钱记到“其他应收款”账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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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当地税局在片区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蔡老板公司的账目有点异常,经审查后确定问题出在,前几年被蔡老板“借”的那350万元,至今迟迟没有归还。
经过一番了解,税局是弄明白了。但是秉公执法的稽核人员认为蔡老板有逃税嫌疑,且金额巨大,要对这笔钱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即向蔡老板征收个人所得税70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于50%的罚款即35万元,合计105万。
目前蔡老板还在和税局稽核人员积极沟通,争取宽大处理。 小五做了20年的账,服务了10000多家企业,也遇到不少股东借款的情况,但小五都会提前预警,要求企业提前做好风险规避。
像蔡老板这样把工资、奖金、分红、借款长期挂在“其他应收款”账目下,很容易引来税务稽查。因为税法明确规定,股东借款当年没有归还,且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将视作分红。分红自然就要缴税。 除此之外,股东从公司直接拿钱,还潜藏着债务风险。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人或夫妻两人,公司自然不会主动要求股东还钱。但若公司股权变更,别的股东就可能要求归还。严重的话,还可能因为手续不完整,要负刑事责任。 那如果股东实在需要从公司拿钱,有什么可以避免出现这些风险的方法呢?
小五建议这些股东,尤其民营企业的股东务必公私分明,不能再像几十年前那样,以为企业的钱就是自家的钱,自己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因此,股东拿钱之前一定要先做一些合法手续,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比如,通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取得股东或者董事的支持,明确股东借款不是个人私下的行为;股东和企业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企业按月计提借款利息,明确借款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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