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银行延边分行两宗违法被罚 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水平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4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2〕3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违规通过以贷还贷方式掩盖资产质量,延边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同日公布的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2〕5号)显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水平,延边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对其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此外,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显示,胡英强作为吉林银行延边分行时任行长,对该行违规通过以贷还贷方式掩盖资产质量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延边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胡英强警告。
延边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延银保监罚决字〔2022〕6号)显示,蔡诗峰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边分行隐瞒不良贷款真实水平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延边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对蔡诗峰警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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