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监管新规发布
2021-01-13 10:23:17
来源: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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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内专家认为,《规定》对近16万亿元规模的私募行业规范发展有着深远意义,有助于私募机构回归资管本源,有助于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迈进。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有助于防范集团内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巨大风险。《规定》要求,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名称作出类型分类的要求,既有助于私募机构聚焦主业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防止“伪私募”。
《规定》共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并实行新老划断;二是优化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实现扶优限劣;三是重申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四是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要求;五是强化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规范要求,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六是明确法律责任和过渡期安排。
《规定》进一步优化了对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要求,有助于防范集团内部变相自融、利益输送等侵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巨大风险。《规定》要求,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私募基金名称作出类型分类的要求,既有助于私募机构聚焦主业发展,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防止“伪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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