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实施将满九个月 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日渐清晰
2020-11-30 11:01:55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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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在新证券法落地实施将满九个月之际,投资者保护呈现更加清晰的格局。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证券投资者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面临诉讼流程复杂、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较高等诸多困难,导致投资者开展证券诉讼的效果不佳。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新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内容的司法解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诉讼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其特别之处在于:一是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上述法律制度层面的突破创新,有助于显着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帮助更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实现维权,进而遏制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水平,夯实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董忠云进一步介绍称。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专章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再次迈出专业化的步伐,即通过投服中心或相似机构作为投资者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开启中小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的维权之路。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勇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推出投资者保护新方法、新举措,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其中,加快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实施。审慎选取典型案件,适时启动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发挥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作用,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提高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件数量和效率的基础上,丰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加强对股东诉讼的专题研究,探索股东代位诉讼。
“目前来看,A股市场投资者的结构仍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这意味着证券领域的违法侵权事件有相当大的概率涉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证券群体性纠纷通常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必然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董忠云表示,在新证券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颁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方面的实施规则,这是我国在探索切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和金融裁判司法需求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机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谈及接下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如何发力?董忠云认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上市公司层面,要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尽责,并通过加强监管和惩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在金融中介机构层面,要在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投资者服务意识,利用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在投资者层面,一方面要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令投资者具备在受到权益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的意识,了解维权渠道和相关知识,并能够便利地享受到法律服务。
“监管层应引导更多投资者成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倘若因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过失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应充分利用现有维权渠道进行法律诉讼。”刘向东表示。
中航证券首席经济学家董忠云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证券投资者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面临诉讼流程复杂、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较高等诸多困难,导致投资者开展证券诉讼的效果不佳。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关于代表人诉讼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新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内容的司法解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诉讼属于特别代表人诉讼,其特别之处在于:一是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二是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的诉讼参加方式,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
“上述法律制度层面的突破创新,有助于显着降低投资者的诉讼成本,帮助更多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通过诉讼实现维权,进而遏制证券领域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水平,夯实公平、公正、公开的证券市场秩序。”董忠云进一步介绍称。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专章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这意味着我国资本市场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方面再次迈出专业化的步伐,即通过投服中心或相似机构作为投资者代表人进行诉讼,从而开启中小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的维权之路。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黄勇在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推出投资者保护新方法、新举措,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其中,加快推进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实施。审慎选取典型案件,适时启动特别证券代表人诉讼,发挥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作用,切实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在提高虚假陈述支持诉讼案件数量和效率的基础上,丰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数量,加强对股东诉讼的专题研究,探索股东代位诉讼。
“目前来看,A股市场投资者的结构仍以散户投资者为主体,这意味着证券领域的违法侵权事件有相当大的概率涉及广大中小投资者,证券群体性纠纷通常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必然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董忠云表示,在新证券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颁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证券群体性纠纷代表人诉讼方面的实施规则,这是我国在探索切合我国证券市场实际和金融裁判司法需求的“中国式”集体诉讼机制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谈及接下来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还应如何发力?董忠云认为,加强投资者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在上市公司层面,要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水平,加强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合规尽责,并通过加强监管和惩处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在金融中介机构层面,要在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投资者服务意识,利用金融科技和金融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在投资者层面,一方面要持续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和基层法律服务,令投资者具备在受到权益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的意识,了解维权渠道和相关知识,并能够便利地享受到法律服务。
“监管层应引导更多投资者成为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督者。倘若因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过失等造成经济损失的,投资者应充分利用现有维权渠道进行法律诉讼。”刘向东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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